
為資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順利完成高中學業(yè),激勵學生刻苦 學習,奮發(fā)向上,在德、智、體、美、勞等方面全面發(fā)展,特制定本辦法(申請資助學生需滿足以下條件)。
第一條 助學金評選基本條件
1.家庭經濟確有困難,生活儉樸,勤儉節(jié)約,熱愛生活,積極向上,堅忍不拔,勇于克服困難。
2.熱愛祖國,熱愛學校,關愛他人,感恩社會。
3.尊敬師長,團結同學,遵守法律法規(guī),遵守學校紀律和規(guī)章制度。
4.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yōu)良,具有良好的社會公德和文明行為習慣。
5.學習態(tài)度端正、勤奮。
6.國家助學金和減免學雜費申請嚴格按上級文件精神進行落實。
第二條 評選辦法
1.評定對象是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
2.參與評定助學金或減免學雜費的學生由其本人提交書面申請。
3.班主任對貧困學生的情況進行落實,級部主任審核,報學校行政會議研究。
4.申請國家助學金和減免學雜費名單報上級主管部門審批,通過后再在校內公示反饋。
5.由于學校和外來資助有多種類別,原則上每個學生不參與多項資助。
第三條 資助內容
1.申請減免學雜費和國家助學金按上級文件指示精神嚴格落實。學校助學金每學期期末評定一次,并在下學期開學之際發(fā)放。
2.每逢春節(jié),要對貧困學生家庭給予資助和慰問。
3.若學生家庭經濟狀況特別困難,經審核落實后,可開啟資助“綠色通道”給予專項資助。
第四條 青島五十八中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領導小組
組 長:袁國彬(校長)
副組長:袁忠珂(副校長) 封強(副校長)
監(jiān) 督:黃杰(書記) 曲同明(工會主席) 王立松
組 員:高登營 戚杰選 陳 瞻 王麥斌 劉碩
宣傳員:溫 光
第五條 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取消助學金或減免學雜費評選資格
1.違反校紀校規(guī),受到警告以上處分或通告批評兩次以上(含兩次)者。
2.在生活中凡有聚眾請客鋪張浪費等現(xiàn)象,違反社會公德造成不良影響者。
第六條 其他
設立校長信箱、熱線電話,加強群眾對助學金和減免學雜費整個評審、公示、發(fā)放等資助過程的監(jiān)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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