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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旅游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
青島政務網 發(fā)布日期 : 2023-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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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學生學籍管理,保證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依據(jù)教育部《中等職業(yè)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校職業(yè)中專和“三二連讀”專業(yè)的全體學生。

第三條 學校招生實習處、教務處、學管處等部門根據(jù)分工,協(xié)同做好學生的學籍管理工作。

第二章 入學與注冊

  第四條 按照省、市有關部門職業(yè)教育招生規(guī)定錄取的學生,學校在網站公布錄取結果,學生持本人身份證或戶籍簿,按學校有關要求和規(guī)定到學校辦理報到、注冊手續(xù)。新生在辦理報到、注冊手續(xù)后取得學籍。

 第五條 學校在新生入學后,按照上級主管部門規(guī)定日期建立學生學籍檔案,學生學籍檔案內容包括:  

      1.基本信息;

  2.思想品德評價材料;

  3.公共基礎課程和專業(yè)技能課程成績;

  4.享受國家助學金的信息;(附件13)

  5.在校期間的獎懲材料;(附件14、15、16、17、18、19、20、21)

  6.畢業(yè)生信息登記表。

學籍檔案由專人管理,學生離校時,由學校歸檔保存。

第六條 新生應當按照學校規(guī)定時間到校報到,辦理入學注冊手續(xù)。因特殊情況,不能如期報到,應當持有關證明向學校提出書面申請。如在學校規(guī)定期限內不到學校辦理相關手續(xù),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七條 學生入學后,學校發(fā)現(xiàn)其不符合招生條件,應當注銷其學籍,并報教育主管部門備案。

第八條 新生實行秋季注冊,按照青島市教育局規(guī)定日期辦理。

第九條 外籍學生進入中等職業(yè)學校就讀,應當按照《青島市貫徹〈山東省關于中小學接受外國學生暫行管理辦法〉的實施意見》(青教字[2004]46號)的規(guī)定辦理就讀手續(xù)。港、澳、臺學生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辦理就讀手續(xù)。

第三章 學習形式與修業(yè)年限

第十條 學校實施全日制學歷教育,主要招收初中畢業(yè)生或具有同等學力者,學制3年。

第十一條 學校建立嚴格的考勤制度。學生上課、自習、實習、實訓、公益勞動、集體活動、軍訓等,都要考勤。因故不能參加者,必須請假。病、事假須有家長或監(jiān)護人的書面假條和醫(yī)院病歷證明,交班主任批準。三日以上須學管處批準。一周以上須由分管校長批準并備案。學校應對無故曠課的學生,視情節(jié)給予批評教育或處分。

班主任定期匯總學生出勤情況并報學管處備案。學生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堅持學習,以及請假缺課一學期內累計超過兩個月,跟原班學習確有困難者,可準予休學或令其休學。

第四章 學籍變動與信息變更

第十二條 學生學籍變動包括轉學(附件1、2、3)、留級、休學(附件4)、復學(附件4)及退學(附件5、6)。

第十三條 學生因戶籍遷移、家庭搬遷或個人意愿等原因可以申請轉學。轉學由學生本人和監(jiān)護人提出申請,經轉出學校同意,再向轉入學校提出轉學申請,轉入學校同意后辦理轉學手續(xù)。

學生在高一第二學期、高二第一學期開學前后半個月時間集中辦理轉學手續(xù);在中等職業(yè)學校學習未滿一學期的、高二第二學期、畢業(yè)年級、休學期間不予轉學。

轉入程序:

1.學生填寫試讀申請表,經校長、分管校長、學管處主任、教務處主任、班主任簽字,報學籍管理員;

2.學生試讀期一個月。試讀結束,班主任填寫學生試讀表現(xiàn),報分管校長、學管處主任簽字;學生試讀合格,報校長同意后,辦理轉學手續(xù)。

3.轉學手續(xù)辦理程序:學生到學籍管理員處領取《轉學三聯(lián)單》,轉出學校校長簽字蓋章,轉入學校校長簽字蓋章,交青島市政務大廳學籍管理處辦理轉學手續(xù)(每學期開學前一周或開學后一周到政務大廳辦理,其他時間不受理)。

轉出程序:

1.班主任到學籍管理員處領取轉(出)學申請表;

2.學生填寫表格,注明轉學原因,家長簽字;

3.相關負責人簽字(班主任、學管處主任、教務處主任、分管校長、校長等);

4.辦理欠退費事宜(班主任、圖書室、會計室確認簽字);

5.填寫三聯(lián)單。①帶簽好字的申請表到辦公室簽字蓋章;②轉入學校簽字蓋章;③交青島市政務大廳學籍管理處;

  第十四條 學生因病必須休學,應當持縣級及以上醫(yī)院病情診斷證明書。學生休學由學生本人和監(jiān)護人提出申請,學校審核同意后,報教育行政部門備案。學生休學期限為一年,休學不超過兩次。學生休學期間,不享受在校學生待遇。

休學、復學手續(xù):

1.學生到學籍管理員處領取休學申請表,持休學申請書、區(qū)、市級以上醫(yī)院證明材料、家長簽字,報學管處分管主任簽署意見;

2.經分管校長簽字同意后,學籍管理員辦理網上休學備案手續(xù)。

休學期滿原班主任通知學生家長及時申請復學,復學程序同休學程序。

第十五條 學生退學由學生本人和監(jiān)護人提出申請,經學校批準,可辦理退學手續(xù)并報教育主管部門備案。學生達到退學條件,多次督促家長不來辦理退學手續(xù),可以按照自動退學處理,班主任留存與家長通信記錄,確認退學,到學籍管理員處填寫自動退學申請表,報分管領導批準。

學生具有下列情況之一,學??梢宰鐾藢W處理:

1.休學期滿無特殊情況兩周內未辦理復學手續(xù);

2.連續(xù)休學兩年,仍不能復學;

3.一學期曠課累計達90課時以上;

4.擅自離校連續(xù)兩周以上。

退學手續(xù):

1.班主任到學籍管理員處領取退學申請表;學生填寫退學原因,家長簽字;

2.相關負責人簽字(班主任、學管處主任、分管校長、校長等);

3.辦理交退費事宜(班主任、圖書室、會計室確認簽字);

4.學籍管理員在青島市網、國網、學分網辦理退學手續(xù)。

  第十六條 學生非正常死亡,學校應當及時報教育主管部門備案,教育主管部門逐級上報至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七條 已注冊學生(含注冊畢業(yè)學生)各項信息修改屬于信息變更,主要包括學生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家庭住址、身份證號碼等。對信息變更,應當由學生本人或監(jiān)護人提供合法身份證明等相關資料,學校修改后及時報教育行政部門備案。(注:三二連讀學生更改姓名后將按照原名錄取入大學。因此原則上不同意更改姓名,如確需更改,需有家長聲明。)

第五章 成績考核

  第十八條 學生應當按照學校規(guī)定參加教學活動。

第十九條 學校按照國家或行業(yè)有關標準和要求組織考試、考查。凡學期出勤不足三分之二的學科,取消考試資格,學科總評成績視為不及格。凡因病住院、治療無法參加期中或期末考試的,需提出書面申請,并附市級及以上醫(yī)院診療報告、診療醫(yī)藥費報銷憑證、醫(yī)院出具的休假條等,報分管主任批準可緩考,并參加學校另行組織的補考或隨下一級學生考試。(附件7)

第二十條 學生所學課程考試、考查不合格,學校提供一次補考機會。

凡高一學年結束時,累計有4門及4門以上學科總評成績不及格的,予以留級,于新學年起跟著下一級原專業(yè)或相近專業(yè)學習。

凡會考、達級等學科不及格的,需參加補考,補考以班級為單位提出申請,班主任簽字確認,于期末放假前交教務處匯總整理(附件8)??荚嚂r間、內容、形式等根據(jù)上級有關考試要求確定;所有補考,學校于考前統(tǒng)一組織任課教師進行集中或個別輔導。

第二十一條 考試、考查和學生思想品德評價結果,班主任應當及時記入學生學籍檔案。

教務處組織任課教師將學生的過程性評價成績、應用性評價成績、基礎性評價成績錄入青島旅游學校學分制網(含會考、達級學科),并利用學分制軟件生成學科總評成績。期末前考試成績未公布(如全國導游員資格考試、全國國際商務單證員資格考試、全國計算機等級考試),一經收到成績立即組織教師網上填報。

教務處組織班主任將當學期各學科的考試、考查結果記入學生學籍檔案,所有學科均記總評成績,考試學科成績?yōu)榘俜种?,考查學科為等級制(如需轉換成百分制,可按如下折算辦法:優(yōu)≥90分,良≥80<90分,及格≥60<80分,不及格<60分。)

每學期末,學籍管理員在學籍網添加該學期考試科目,班主任錄入學生總評成績、評語、學生思想品德評定等級等。

第六章 工學交替與頂崗實習

  第二十二條 學校按照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教育行政部門文件規(guī)定組織學生頂崗實習。(附件10)

  第二十三條 學生頂崗實習后,應當由企業(yè)和學校共同完成學生實習鑒定。學校應當將學生實習單位、崗位、鑒定結果等情況記入學籍檔案。(附件9、11、12)

第七章 獎勵與處分

  第二十四條 學生在德、智、體、美等方面表現(xiàn)突出,應當予以表彰和獎勵。對學生的表彰和獎勵應當予以公示。

  第二十五條 學校對于有不良行為的學生,可以視其情節(jié)和態(tài)度分別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勒令退學、開除學籍等處分。

  受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處分的學生,經過的教育能深刻認識錯誤、確有改正進步的,可撤銷其處分。警告、嚴重警告處分考察期為一學期以上,記過、留校察看處分考察期為一年以上。

  第二十六條 學生受到校級及以上獎勵或處分,班主任應當及時通知學生或其監(jiān)護人。

  第二十七條 對學生的獎勵、記過及以上處分有關資料應當存入學生學籍檔案。

  對學生的處分撤銷后,學校應當將原處分決定和有關資料從學生個人學籍檔案中移出。

第八章 畢業(yè)與結業(yè)

  第二十八條 學生達到以下要求,準予畢業(yè):

  1.思想品德評價合格;

  2.修滿教學計劃規(guī)定的全部課程且成績合格,或修滿規(guī)定學分;

  3.頂崗實習或工學交替實習鑒定合格。

第二十九條 畢業(yè)證書由上級教育行政部門統(tǒng)一印制,學校頒發(fā)。

第三十條 對于在規(guī)定的學習年限內,考核成績(含實習)仍有不及格且未達到留級規(guī)定,或思想品德評價不合格者,以及實行學分制的學校未修滿規(guī)定學分的學生,發(fā)給結業(yè)證書。

  第三十一條 對未完成教學計劃規(guī)定的課程而中途退學的學生,學校應當發(fā)給學生寫實性學習證明。

第三十二條 2012年以后畢業(yè)學生的畢業(yè)證書遺失以及需要開具學歷認證報告的,由學校根據(jù)學校留存的畢業(yè)生及畢業(yè)證書信息數(shù)據(jù)庫填寫《山東省中等職業(yè)學校學歷證明(認證)書》,提供學生學籍卡、學習成績單、畢業(yè)生信息登記表,由學生本人持上述資料到市教育局辦理相關手續(xù),《山東省中等職業(yè)學校學歷證明(認證)書》編號由市教育局編寫,學歷證明(認證)書與畢業(yè)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三條  會考、計算機等級、技能達級等有不合格科目的學生,兩年之內經補考合格,跟隨應屆畢業(yè)生辦理畢業(yè)證。思想品德不合格的學生經街道辦事處或用人單位提供思想品德表現(xiàn)證明,經學校審核同意后,可隨應屆畢業(yè)生辦理畢業(yè)證。

第三十四條  班主任發(fā)放畢業(yè)證的同時,發(fā)放畢業(yè)生檔案袋,同時填寫畢業(yè)證、檔案袋《領取確認表》(附件22),發(fā)放完畢將《領取確認表》交學籍管理員存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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