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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市人民防空辦公室
關于部分早期人防工程拆除時
不再要求補建補償?shù)耐ㄖ?/span>
市南區(qū)、市北區(qū)、李滄區(qū)人防辦,各相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市第十三次黨代會和市委經濟工作會議精神,進一步減輕企業(yè)負擔,優(yōu)化營商環(huán)境,經研究,就部分早期人防工程拆除時不再要求補建補償事宜通知如下:
一、按照《市屬早期人防工程使用維護管理辦法》的分類標準,對全市早期人防工程實施分類管理,其中第六類工程列入擬報廢范圍,建設單位在項目開發(fā)時涉及該類工程,經市人防主管部門批準,不再補建或補償。
二、地鐵、地下公共停車場及行車道等社會公益項目用地范圍內如有確需拆除的支道及零星早期人防工程,經市人防主管部門根據(jù)現(xiàn)有相關規(guī)定論證批準,在做好連通、預留的基礎上,視同第六類工程,不再要求建設單位進行補建或補償。
三、未經市人防主管部門批準擅自拆除早期人防工程的,不適用本通知。
四、本通知自頒布之日起實施。
青島市人民防空辦公室
2022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