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區(qū)(市)自然資源局,各派出分局,局直有關單位,局機關有關處室:
為加強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管理,貫徹落實《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土地儲備管理工作的意見》(青政發(fā)〔2021〕20號)和《青島市自然資源和規(guī)劃局關于印發(fā)<青島市國有土地收儲補償實施辦法>的通知》(青自然資規(guī)(規(guī))字〔2022〕1號)等文件,進一步規(guī)范土地資源資產儲備管理工作,促進土地資源資產高效配置和合理利用,現就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明確土地資源資產儲備工作重點,加強儲備計劃編制
(一)明確土地資源資產儲備工作重點。土地資源資產儲備重點以控制性詳細規(guī)劃確定的經營性用地為主要實施對象,開展相關收儲整理、前期開發(fā)、管護供應等工作。單獨立項的城市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等項目原則上可通過現狀收儲補償(即青政發(fā)〔2021〕20號文件所述“單宗土地收儲補償”)方式或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方式實施。
(二)加強三年滾動計劃和年度儲備計劃編制。市土地儲備整理中心會同各派出分局按要求組織編制土地儲備三年滾動計劃和年度儲備計劃,建立土地儲備資產項目庫,錄入“全民所有土地資產管理信息系統(tǒng)”。擬收儲地塊須納入已批準的年度儲備計劃,按“全民所有土地資產管理信息系統(tǒng)”管理要求, 完成資產分配、收儲、入庫、預出庫等工作并獲得預出庫單號后,方可辦理供地方案和出讓公告、劃撥公示等手續(xù)。
(三)強化信息系統(tǒng)管理。各有關部門按職責做好“全民所有土地資產管理信息系統(tǒng)”、“土地市場動態(tài)監(jiān)測與監(jiān)管系統(tǒng)”等部系統(tǒng)填報工作。市土地儲備整理中心負責利用儲備機構賬號進行儲備土地相關的資產項目創(chuàng)建、計劃填報、計劃審核、擬收儲地塊填報、入庫地塊填報、入庫地塊審核、預出庫單號獲取、出讓公告發(fā)布、成交公示發(fā)布、交地巡查等工作;各派出分局利用權益部門賬號完成資產來源填報、資產分配、供地方案填報、出讓合同(或劃撥決定書)簽訂等工作。填報過程中涉及的數據,各相關部門及時配合提供。
二、規(guī)范儲備項目設立,加強土地收儲補償管理
(四)規(guī)范儲備項目設立和審核機制。儲備項目實施主體(青政發(fā)〔2021〕20號規(guī)定范圍)負責自行或委托專業(yè)機構編制項目設立方案(附件1)。對單宗、零星土地等簡易項目收儲(包含企業(yè)單獨申請地塊、城中村或舊城改造范圍中需整合的地塊等),實施主體可以儲備項目信息表(附件2)代替項目設立方案。市土地儲備整理中心組織有關單位對項目設立方案或儲備項目信息表進行論證,報市自然資源和規(guī)劃局專題審議同意后核準。
項目設立方案中成本測算應實現收支平衡,按照片區(qū)收儲補償方式實施的項目,收儲補償費用總額(不含獎勵費用和財務成本、管理費)原則上不得超過項目規(guī)劃用途評估價格的50%;按照現狀收儲補償方式實施的項目,收儲補償費用總額(含財務成本、管理費)原則上不得超過項目規(guī)劃用途評估價格扣除國家、省、市計提相關基金、資金(按評估價格測算)后剩余部分。
城中村或舊城改造項目、單獨立項的城市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項目等涉及辦理儲備手續(xù)的,以相關主管部門批準的項目計劃、立項等文件作為項目設立依據,不再另行進行項目設立。
(五)明確土地收儲補償機制。土地收儲工作中涉及收儲評估、項目咨詢、規(guī)劃編制、勘察測繪等工作,由實施主體按有關規(guī)定選擇有資質的機構實施。其中,片區(qū)綜合地價由市土地儲備整理中心委托有資質的中介機構組織實施制定。
土地收儲補償標準按照青自然資規(guī)(規(guī))字〔2022〕1號等文件規(guī)定執(zhí)行。以片區(qū)收儲補償方式實施的項目,實施主體應按項目各項指標,根據有關技術路線(附件3)評估核算收儲補償費用;以現狀收儲方式實施的項目,實施主體按照青自然資規(guī)(規(guī))字〔2022〕1號文件有關規(guī)定,根據擬收儲宗地的現狀登記用途、地上建筑物情況等評估收儲補償費;以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方式完成土地收回的,不再實施國有土地收儲補償。
(六)嚴格補償費用核定。實施主體應嚴格執(zhí)行有關收儲補償標準,實施土地收儲補償,有效控制土地收儲成本。涉及片區(qū)或現狀收儲補償評估的收儲項目,由市土地儲備整理中心組織有關專家和部門對收儲補償評估價格進行評審確定。涉及以規(guī)劃用途評估土地價值的收儲項目,報經局地價會審會對評估價格會審確定。儲備項目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方式實施的,由房屋征收實施主體按照有關規(guī)定確定征收成本。
(七)規(guī)范收儲整理成本審計。實施主體委托收儲整理單位實施收儲整理的項目,市土地儲備整理中心可直接或聯合有關部門共同委托有資質的中介機構對項目土地收儲整理成本實施審計,根據審計結果按程序確定最終成本。
三、加強儲備土地資源資產管理,建立資產負債核算機制
(八)規(guī)范土地出入庫管理。儲備土地未辦理入庫手續(xù)的,土地由原土地使用權人或儲備項目實施主體、收儲整理單位等繼續(xù)履行管護責任。土地達到入庫條件后,經市土地儲備整理中心按照土地入庫標準(附件4)驗收后納入儲備土地庫管理。
達到供地條件的儲備土地,根據市場需求和城市建設需要實施供應,按照出讓合同有關約定辦理出庫手續(xù);對于以劃撥方式供應的儲備土地,在辦理土地劃撥決定書之前,由各派出分局通知用地主體到市土地儲備整理中心辦理出庫手續(xù)。
(九)加強在庫土地管護。儲備土地可以采取自行看管、委托看管、臨時利用等方式進行管護。其中,對擬以劃撥方式供應的土地,市土地儲備整理中心可委托屬地政府進行管護,并做好制度性巡查和監(jiān)督;對擬以出讓方式供應的土地,原則上由市土地儲備整理中心管護;對實施前期開發(fā)的儲備土地,可交由前期開發(fā)單位進行臨時管護;其他特殊情況可專題研究確定管護方式。
(十)鼓勵儲備土地前期開發(fā)。市土地儲備整理中心作為儲備土地前期開發(fā)實施主體,可直接或委托屬地政府對儲備土地進行必要的前期開發(fā),并做好有關協(xié)議簽訂、工程管理、工程驗收、成本審核等工作,市土地儲備整理中心委托有資質的中介機構對項目進行跟蹤審計。
(十一)規(guī)范儲備土地臨時利用。入庫儲備土地短期內無供應計劃的,可進行臨時利用。其中,財政性資金投資建設的公益性項目需要臨時使用儲備土地的,可根據實際情況由有關用地單位申請進行無償臨時利用;涉及其他方式臨時利用的,應通過公開方式選擇臨時利用單位,收入全額上繳市財政,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儲備土地臨時利用需編制臨時利用方案,報經市自然資源和規(guī)劃局專題審議同意后實施,臨時利用方案應當包括利用方式、利用人、具體用途、臨時建設方案、退出機制、利用期限等內容。
(十二)建立儲備土地資產負債核算機制。探索開展儲備土地資產負債核算工作,市土地儲備整理中心可按照政府采購有關規(guī)定,選擇第三方機構開展儲備土地資產負債核算及報表編制工作,科學核算國有儲備土地資產、負債,全面掌握資產、負債規(guī)模及變化情況。
本通知適用于市南區(qū)、市北區(qū)、李滄區(qū),西海岸新區(qū)和其他區(qū)(市)可參照執(zhí)行,也可根據實際自行制定。
本通知由市自然資源和規(guī)劃局負責解釋。
青島市自然資源和規(guī)劃局
2024年2月2日